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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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借款名義人是令姐,若男方不付款,則債務將由令姐背負.縱令拍賣房屋之後,若有不足款,依然向令姐追償. (甲案),所以主張令姐是名義借款人,整個變更過來,是正規方式.但要打官司的話,要考慮官司成本. 因此建議 還是好好商量,即然已經有房屋抵押足以擔保,銀行不肯變更借款人恐有問題.(但更是重要是所有人之變更)可以(乙案)贈與所有權方式辦理變更,或以買賣方式辦理變更為男方,這都有稅與資金的問題. ...... 所以,可以找房仲來請教,評估屋價,以及請男方及令姐一起談,出售應是一條可行的路.令姐完全結清借款名義人及屋主名義. ........ (丙案)如果男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借名的或否認借名,則令姐當然可以主張屋主的權利,一肩負起房貸,且主張男方贈與的160萬頭款購屋,並要求依民法767要求收回房屋,終止無償借予男方及其家人使用. ......... 以上的三種方案,就看妳姐如何主張.我的主張是跟男方講明,妳姐是屋主,可以隨時要求男方搬家的,看他們要如何回應.(而那160萬元是贈與,且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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