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小弟先附法條一下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個人看法:
甲(非公務員)教唆乙(公務員)收受甲之賄款,並為違背職業之事。雖滿足(總則的一般原則)教唆犯之要件(教唆之雙重故意)。
然甲行求賄絡乙為違背職務行為,其行為亦滿足教唆犯之要件,基於甲之行求賄絡行為已觸犯本法(各論的例外規定)122條3項。故無需論122第1項之教唆犯。
以上個人想法,不知對錯~~
------------
睡覺很重要喔~~~有健康身體,人生才有未來。
大家早點睡喔,今天我太晚睡了!!!傷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