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手受傷,所以比較"閒"點,又來亂了~~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4 23:08 發表的:
我只講21二項的原理...其目的為「行政效率」,所以連實質違法都不用去確認,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舉輕明重,更不會要求該公務員對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觀上真實、公務員主觀上認為自己服從命令,客觀上做符合命令的行為,那就可主張依法令行為。
...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規範公務員的行政效率。這一點我輸了~~~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
這讓我想到為什麼拆除大隊,再拆違法建築時,有人抵死不出來,為甚麼不敢拆呢??拆了頂多違建倒下砸死人(實質違法),假如是過失殺人的話,那如大大所說,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麼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隊當執行顧問太可惜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09:24 發表的:
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級公務員根本未下達命令」
這時便出現:容許構成要件事實錯誤
跟誤想防衛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刑法可以這樣類推適用,那很多都要無罪囉~~因為誤想防衛多數學者支持的看法是過失,過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罰的。
今天看到的新聞,葉X茂編號3411(沒有別的意思,只是想舉例而已)
就拿陳X扁、與葉先生的案件,葉先生如主張是上級公務員下達之命令(不管有、無),隱匿、洩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誤想防衛,變成過失,就不罰了呢??(說實在的,我壓根不知葉先生是甚麼罪)
以上個人隨便說說,不要理我~~我來亂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