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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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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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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毀損罪
某美術班之學生,於課堂上完成一張極為滿意的素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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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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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09:37 |
lance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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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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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一般人角度觀之,該素描仍為「作業」,打上分數沒有破壞功能。如果學生自認為是藝術品而非作業,那為何還交給老師?
另,就算一般其他人可認為是藝術品,該老師仍然無此認知。此為認識上的錯誤而阻卻故意,依然無罪。
雖不知冰大從哪邊改編成的例子,但要成立毀損實在很困難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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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0:03 |
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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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是我亂想的。
另外請問,老師的錯誤認知,算是「包攝錯誤」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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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1:1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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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所謂的作品跟是不是藝術無關!毀損要看是功
能與否,行為人對行為結果有沒有故意!客觀上一定會過
,只是要怎麼認定『故意』而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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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1:22 |
lance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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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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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有錯誤的問題.... 應該連該生都認為他交的是作業,不然何必交給老師,何必要求不要打分數在上面?或許該生有其他想法,但這二點足使一般人認為是作業而非藝術品。
這裡只是回答冰大的問題:假設單純是該老師發生誤解,這也不是包攝錯誤。這是對客體本身意義的誤解,在第一階就直接阻卻故意,包攝錯誤是對法律解釋發生錯誤,為不法意職的問題,在第三階有責性處理。
另,作品是否為藝術品正是判斷的重心。如果是作業的話,打上分數不只沒毀損,甚至是一種「完成」。作業交上去,老師打分數是理所當然的事,不會因為寫(畫)太好所以老師分數就不打了。但如果是藝術品的話,那打上分數就是毀損無疑。有人到展館看到藝術品然後順手打分數在上面的嗎?應該沒有吧
這例子我認為是在一階的客觀就排除了。感覺考的不是刑法,而是「推理」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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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4:00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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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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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打分數 比較像是行政處分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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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4:07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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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不是藝術品真的不重要,因為刑法只有處罰毀損(352~354),沒有處罰毀損藝術品罪,至於他是不是藝術品只是歸屬法條的認定,因為其實建築物可以說是藝術品(353),書法也可以是藝術品(352)。再且真的關鍵詞是『作品』,這個東西(作品)的功能是什麼,主要功能與附隨功能的範圍如何!
一個畫作素描是歸屬誰的動產,畫作的功能是什麼,這才是354要探討的!只是看老師之度知道行為以及行為危險性,結果狀態與財產損失。這裡不會過的機率很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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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4:14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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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講得夠清楚囉,「作業」還是「藝術品」當然是判斷功能上的重要依據。
再講簡單點:
作業的功能:被打分數
藝術品的功能:被觀賞
學生把畫作交給老師的心態上是:1.交作業 2.愛現 3.得到評價
如果是2或3又很不希望老師在上面打分數的話,那實無必要交給老師。
一直覺得是不是藝術品不重要,反而表示打自內心就覺得是藝術品吧?難道樓上認為是「毀損了一張紙」?必須要是藝術品才有機會討論毀損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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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4:2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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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說不重要是它的屬性是不是藝術品,而是要看他的『功能』是什麼!
泛說藝術品根本就是無價值判斷的東西,不是判斷構成要件的主客觀要件!
毀損一張紙它也是毀損,再去分功能是什麼,就本題也可以說作業=打分數,
但也是可以說該作業也是提供觀覽,也就是說這是『功能的範圍』,就樣機車
一樣,功能是給人騎的,難道在不影響使用功能(騎車)以外的行為都不會是
毀損,甚何況這作業的同事具備供人觀覽與批改分數的2種功能,這也是是毀
損罪客觀構成要件審查的要素。至於主觀則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是不是藝術品真的不重要,只是他的功能為何範圍為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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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08 14:5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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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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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意思而為支配」也是物權的表現
此例的作品歸學生所有 老師的舉動 實際上已然侵害學生的物權
只是
毀損罪並未寬大到兼含「任意支配」的保障
依其文義 也僅有保護物權的核心部份(物的存在與功能)而已
此為刑罰謙抑使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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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7-08 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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