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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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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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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有關刑法第294條之1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有關刑法第294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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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8:3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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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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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法定刑,第三管是宣告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59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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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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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指該行為符合如此刑度,不必判決確定,甚至只要有進入偵查階段只要有此行為就可以了;但第三款則要有判決確定。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07 10:58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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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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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第一次看到的(不知有修法),所以我來亂的
但亂歸亂,法科有修法便是考點喔,所以很重要的。

看不懂的話,建議多看幾次。看到熟、懂為止。表情

第 294- 1 條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
  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 295   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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