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第一次看到的(不知有修法),所以我來亂的
但亂歸亂,
法科有修法便是考點喔,所以很重要的。看不懂的話,建議多看幾次。看到熟、懂為止。
第 294- 1 條 (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
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
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
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
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
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 295 條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