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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6 20:56 發表的 : 185-3與284=想像競和---185-3294II與185-4=94台上2421判決---294II185-3+294II=數罪並罰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08 17:06 發表的 : 三個臭皮匠..ㄧ個諸葛亮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7 14:25 發表的 : A~A~這一題見解有不一樣,PO文都還活著~~繼續 請教大大,競合及不作為殺人罪??看法~~哪有這詞~~是三個門外漢勝過一隻豬~~YOUR ANSWER???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7 15:26 發表的 : 不作為殺人罪的選擇(也就是說他到底要不要出現),是以行為人離開的時候有沒有殺人犯意,如果題目沒交代清楚,那麼我們只能透過防止生命遭致侵害的危險狀態去追究行為人的行為,也就是儀器罪,再且加上到交條例與刑法15條二項,符合294依法令具備扶助/保護之純正身分,所以適用294去勢論!至於185-4的立法意旨,他是參酌294的立法.......所以兩者都出現,一者需不見,只是實務見解上又認為,既然185-4沒有加重結果犯,所以,若是有加重結果的出現,要以294-II取代185-4去適用!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7 15:27 發表的: 你好像喜歡炒冷飯~~這一題,我的看法跟Dragon-Q大大的看法相同+1~~~
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1-08-12 18:31 發表的: 我想185-3、185-4及284條的「行為」都是不一樣的,所以1、2、3這三個罪,根本只有可能數罪併罰而已,怎麼可能會是想像競合呢(根本不是一行為呀)?(除非是很極端的例子:車子一發動起步,馬上就撞到人,這樣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