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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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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問題求助
甲為大賣場員工,乙是駐大賣場的試吃攤,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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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9:0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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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註點廠商?大賣場直營?關鍵在乙,乙的資料要再詳盡一點



我比較在意的是試吃攤拿試吃品給人吃什麼情形....?靈異事件?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9:5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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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20:08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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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那是公司規定,不是法律規定!
那如果公司規定,上班代打卡一律依偽造私文書罪移送
公司以為自己是法官嗎?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22:57 |
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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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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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人發生的事,我跟乙只是朋友,因為他看我工作很累,所以才拿試吃品給我試吃一下


公司主管說要開除我,加移送法辦....似乎要給其他的員工一個警惕....殺雞儆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6:51 |
syerr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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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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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不代表是法律,很多公司都這樣。
話說,那公司違法。那是公司說了算還是法官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7:0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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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管以法律所無禁止之事,加以適用,援此規則揚言開除,自無成立本罪可能
2.況試吃品價值輕微,依社會一般通念之一般人,亦認為無以此刻之刑罰之必要,無實質違法性,不成罪
3.真要論,僅成立不完全給付之民事賠償問題,公司既授權給於乙是駐大賣場的試吃攤,乙就違反公司約定,僅升公司行政上處分事項,以此恫赫 甚是不該,基於上述各位前輩意見,本件應無成立竊盜可能
4 如果公司無相關之規則,公司員工不得試吃,係由主管自己訂定的話,那根本就沒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7:20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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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完全沒有成案的可能性喔。

如果乙沒有處分資格,甲乙可成立竊盜共同正犯,或各自為多數正犯。

甲乙都明知有處分權人(公司)不願意將試吃品交付給員工,但二人依然違反公司意願而取得(侵佔還是竊盜?視主管控制試用品的狀況而定),竊盜的定義不就是未經同意而拿取嗎?

不過如果是駐點廠商而乙有處分權(這樣完全沒事,最多就乙違約),或乙是公司的人又有處分權(乙另有背信或侵佔的可能),那你應該就沒事了。所以說,乙的身分很重要。

不過最後真的成罪的機率實在太低。重點不是在物品價值低,而是檢察官絕對不會想成為你們公司處罰員工的道具而已。這其實跟刑法無關.....只跟人性有關。

而且你不是沒有任何反制的手段。

你主管真的移送法辦的話,投訴水果報或數字刊吧,他們應該有興趣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20:1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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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大 您說的點太有思考價值啦
犯罪之三方關係(所有人 保管人 行為人所形成之詐欺 竊盜,數說 立場論 貼近論 權限論)
這各點我一直在思考,得否請教您的理解
參看您的說法 和犯罪類型的前述所謂三理論 很類似,請您能否在分析一下

不過最後真的成罪的機率實在太低。重點不是在物品價值低,而是檢察官絕對不會想成為你們公司處罰員工的道具而已。這其實跟刑法無關.....只跟人性有關。
(您這段,小弟不是很了解,一般單從理論是所謂無實質違法,以實務 案件價值性太低(業績太低)而又無偵辦價值,不願淪為公司工具 不了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02:5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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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6-25 02: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lancesan 大 您說的點太有思考價值啦
犯罪之三方關係(所有人 保管人 行為人所形成之詐欺 竊盜,數說 立場論 貼近論 權限論)
這各點我一直在思考,得否請教您的理解
參看您的說法 和犯罪類型的前述所謂三理論 很類似,請您能否在分析一下

不過最後真的成罪的機率實在太低。重點不是在物品價值低,而是檢察官絕對不會想成為你們公司處罰員工的道具而已。這其實跟刑法無關.....只跟人性有關。
(您這段,小弟不是很了解,一般單從理論是所謂無實質違法,以實務 案件價值性太低(業績太低)而又無偵辦價值,不願淪為公司工具 不了解)

所謂立場論 貼近論 權限論,講的都是處分權限,處分權限會在竊盜詐欺侵佔等罪的區分上有實益,依我的了解:
立場理論:這是通說。行為人立於所有權人的立場來處分即可。比如說,無因管理、無權處分。
所謂的立場,就是「幫他著想」的意思
貼近論:行為人與所有人有密切關係,比如說,太太處分老公的物品
權限論:要求一定要有所有人的授權,才被視為有處分權限
這個例子不管用哪個理論,肯定都是無處分權限,唯一有機會的是乙本來就有被授權得處分,所以我才問乙的身分。

當然,這部分在刑法考試中的價值很低,了解通說即可。我也不是很懂,請有研究民法的同學來講會更好。財產犯罪在分則裡算是難度no1,因為光則產這二個字就非常複雜,有念民法的應該會比較應付的來



另,我所指的跟人性有關,意思就是,跟刑法理論或考試無關,所以別擔心,考試絕對用不上(也絕對不能提到)

這件事情的本質,不就是「公司主管籍著刑法(或說國家刑罰權)來達到處罰或恫嚇下屬之目的」嗎?

我是認為,檢察官不會想成為別人手中的棋子。被上面的長官當成政治的棋子已經很幹了,總不能跑去被一般平民利用吧?這些人中之龍的精英意識可是強的很呢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3:17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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