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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18 20:11 發表的 : 一可能沒有毀損罪,因為東西已經處分而持有權與所有權移轉!二構成『得利』而不是『動產』,因為他圖的是郵票下的利益!三詐欺罪可以論但最後用恐嚇得利:反對見解,恐嚇與詐欺差異 在於交付的任意性,換言之,只要無任意性而交付者論恐嚇即 可,無庸探討詐欺!四詐欺與恐嚇認為皆成立者,經何以恐嚇論:反之,今為單純恐 嚇罪。----------------------------------------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18 21:43 發表的 : 一、處分行為沒有問題,但自由意志被壓制之下,很難說有處分意思…不過這的確是個考點,其實我有想到過,但卻讓他跑了沒寫出來,唉.....三、上面說有處分意思,這邊說交付無任意性,有衝突喔。這邊應該改成多數說: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懼而定,那毀損無論成不成立都沒差別。四、這是舊實務說vs新實務說吧(名詞我亂掰的)。舊實務認為,以虛假之事實行恐嚇,如被害人心生恐懼則為恐嚇。現今學說認為應二者皆成立論想象競合,高度行為之恐嚇吸收低度之詐欺。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19 13:55 發表的 : 三其實沒有衝突,因為恐嚇跟詐欺都有交付行為,是一個是逼的而已! 毀損成不成立有差,因為關係到競和跟是否確定物之移轉!四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