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6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312 条 ~求例子
民法
第312 条(第三人清偿之权利)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9 23:41 |
vn52134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则上受清偿之人为债务人,但如果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又称为代位清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800万元,而乙要求甲提出担保,甲遂请求好友丙提供土地,为乙设定抵押权。日后,清偿期届至,甲还不出乙的800万元,而丙担心他的土地会被拍卖,而替甲清偿800万元债务。这时依民法第312条规定,丙可在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乙)的权利,亦指丙可向甲请求返还那800万元之债务。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4-30 00:37 |
皇甫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your ans........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5 14: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1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