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312 條 ~求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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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nnie2009
2011-04-29 23:4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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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12 條(第三人清償之權利)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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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vn521344
2011-04-30 00:37
1樓
  
原則上受清償之人為債務人,但如果是由債務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代為清償債務的行為,又稱為代位清償。

例如,甲向乙借款800萬元,而乙要求甲提出擔保,甲遂請求好友丙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日後,清償期屆至,甲還不出乙的800萬元,而丙擔心他的土地會被拍賣,而替甲清償800萬元債務。這時依民法第312條規定,丙可在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乙)的權利,亦指丙可向甲請求返還那800萬元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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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皇甫瓏
2011-05-05 14:32
2樓
  
thanks your 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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