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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起怠为处分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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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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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提起怠为处分诉讼的问题
请问 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分若两个月应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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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8 15:5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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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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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相同事件做相同处理
同为权利损害救济、且同以诉愿先行
不应以原机关有无处分作为 而在诉愿决定做成的时限上有所差别
还是要类推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
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4-19 11: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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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19 11:25 |
tomath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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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往真里修的回答
所以您的意思是,
若诉愿受理机关,对怠为诉愿的案件,超过三个月不处理,
诉愿人就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一项,类推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期限规定,
提起怠为处分诉讼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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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3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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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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