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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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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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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提起怠為處分訴訟的問題
請問 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處分若兩個月應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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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8 15:5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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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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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相同事件做相同處理
同為權利損害救濟、且同以訴願先行  
不應以原機關有無處分作為  而在訴願決定做成的時限上有所差別
還是要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4-19 11:3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9 11:25 |
tom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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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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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往真裏修的回答 表情
所以您的意思是,

若訴願受理機關,對怠為訴願的案件,超過三個月不處理,
訴願人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類推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期限規定,
提起怠為處分訴訟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3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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