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ueyl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7 鲜花 x3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间接正犯
有一题法学的问题:

何种犯罪类型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不识字!!!数目字我只会数到3,注音符号我只会ㄅㄆㄇ,英文我会ABC,我念的识字班只有甲乙丙班,我目不识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08: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ueyln 于 2011-04-17 08:37 发表的 间接正犯: 到引言文
有一题法学的问题:

何种犯罪类型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A 过失犯 B 亲手犯 C 纯正特别犯 D 未遂犯

答案是 D ,可是我找不到有关的法条!
请教一下各位,帮帮忙解惑!

谢谢~~~



因为间接正犯没有法条

所谓间接正犯,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之工具,而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有点类似「借刀杀人」的感觉。(非完全一样,只是这样说比较好理解)

A.过失犯:顾名思义,行为人主观是出于「过失」,无法想像过失而利用他人........
B.亲手犯:顾名思义,行为人一定得要「亲手」实行犯罪才能成立。
C.纯正特别犯
    老实说,其实是可以成立间接正犯的。只要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均具备纯正特别犯的行为人资格,
    利用者就可成立间接正犯; 但若利用者不具该身分资格,则不得成立。
D.未遂犯:被利用者未成功,利用者即成立未遂。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17: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