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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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民法养子女姓氏问题,得分养子女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于被收养时,应得父母之同意(民1076-1) 未成年人于被收养时 ,得再分为满七岁以上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由法代人代为代受意思表示.
次观民法1078条 I 项,乃叙明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或维持原来之姓.故于收养成立时,应于确定养子女之姓氏从属何方,得依原姓(通常习惯会依本生父之姓)或养父亦或养母之姓. 成年子女,若为收养对象,仍得适用民1078条 I 项 ,即约定从本姓或养父亦或养母之姓
再观法务部法律决字第0999031300号函,被收养者(若为本生父之姓或本生母,皆属原姓, 若收养时约定从养父姓,嗣后变更姓氏,仅能变更为养母性),嗣后因情事变更,而有变更姓氏之需要,既不属于收养成立时之情事,有为改姓之需要,自应依养父或养母之姓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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