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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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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犯脱离
请问大家 既遂的共犯能不能脱离呢?
EX.甲乙丙共同谋画强盗A,甲于打伤A后,心生悔意,劝阻乙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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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23:5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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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 在「打伤A」之后再反悔 已经是来不及了
因果关系已无法摆脱(劝阻失败)
除该当既遂 亦无共犯脱离的适用
只能依犯后态度减刑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9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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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3-28 23:57 发表的 共犯脱离: 到引言文
请问大家 既遂的共犯能不能脱离呢?
EX.甲乙丙共同谋画强盗A,甲于打伤A后,心生悔意,劝阻乙丙,
      乙丙反将甲压倒在地,取走A之财物而离去

我记得有老师说,甲只要切断心理与物理间影响力就能脱离,仅就加重强盗未遂负责,成立中止未遂
可是实务似乎又不承认此脱离理论,甲仍论以加重强盗罪之共同正犯
不知何者为当?

OK~~这可以算脱离!其实实务上有脱离相关判决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0:2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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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打伤人后 凭劝阻便能脱离强盗共犯?
能否请大大提供该判决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9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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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高院92诉1432

共犯关系
之脱离,乃共犯开始后,共犯中一部分之人,自共犯
关系
离去之谓,而承认共犯关系脱离之概念,乃在使该脱离者
仅负脱离前共犯之责任,至脱离后,其他共犯所实行或所发生
之犯罪结果,则不再负责,而共犯之因果性与单独犯不同,除
物理之因果性外,尚包含心理之因果性在内,是以共犯之因果
关系,含有物理及心理二部分,共犯之脱离,自须脱离者于脱
离前之行为与脱离后其他共犯之行为或结果间之因果关系,自
此物理及心理二方面加以切断为必要,亦即脱离者须将脱离前
具有物理及心理影响力之行为予以消灭。

虽然只有高院的层级~不过这理论不在少数!
[/pre]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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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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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没学过共犯脱离理论,
只知道欲成立中止犯必须排除结果之发生,
所以想请教一下:

共犯脱离等同于成立中止犯吗?
如果是肯定说,那么其成立中止犯之依据为何?是结果不可归责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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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27条第二项的『失败』!导致一人既遂大家既遂~~
然而,现在的这个学说『共犯脱离理论』,他说~只要有砍断
物理以及心理的贡献,共犯身分(广义)之身分就会从此切断
,且只负起之前所做的部份!

他的脱离时间在『着手后~既遂之前』,因为着手前用28~30
条『实行』解释出来,一人(正犯)着手前不会有『共犯』的
身分,也就是修正的立法意旨,所以从这里看得出来,只有着
手后脱离才算,但既遂之后...救济遂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9:36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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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不是理论说法

而是就本例来说
甲他已伤了A 以强盗罪来说 致使人不能抗拒已然成就
除非他成功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财物
否则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切断??
真是怪了

高院92诉1432 此例跟本题一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0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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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30 08: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问题不是理论说法

而是就本例来说
甲他已伤了A 以强盗罪来说 致使人不能抗拒已然成就
除非他成功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财物
否则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切断??
真是怪了

高院92诉1432 此例跟本题一样??

共犯脱离『本来』就是一套理论,本题跟该判决是不同,
但是,相同都是谈到『共犯脱离理论』!

PS:物理能这样切断,直接27II就好啦~干嘛用该理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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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30 11: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共犯脱离『本来』就是一套理论,本题跟该判决是不同,
但是,相同都是谈到『共犯脱离理论』!

PS:物理能这样切断,直接27II就好啦~干嘛用该理论!


你忽略ㄧ点
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财物 
自己会成立「中止未遂」
其他共犯则成立「障碍未遂」
这依旧是共犯脱离的结果!  还是适用该理论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0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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