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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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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法?
11 甲欲购买乙所有房屋 1 栋,经數次与乙磋商之后,双方同意该屋以 500 万元成交,并详细约定付款及交
屋、移转所有权方式,为求慎重并由丙丁 2 人担任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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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12-16 23:00 |
xox789uou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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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因原因行为而受影响,但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当得利。但因乙有订立契约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价金,所以原因行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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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2-17 08:14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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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的看法不同
嗣后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书面订约→虽有166-1之适用,但未实施;故无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仍已成立,给付部分价金之性质为何
(一)应支付价金之一部份→应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请求『损害赔偿』
(二)定金→『法定』应加倍之返还(民249)
依以上判断,B的答案都不对~~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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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17 09:45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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