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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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12-16 23:0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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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欲購買乙所有房屋 1 棟,經數次與乙磋商之後,雙方同意該屋以 500 萬元成交,並詳細約定付款及交
屋、移轉所有權方式,為求慎重並由丙丁  2  人擔任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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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0-12-17 08:14
1樓
  
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因原因行為而受影響,但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的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當得利。但因乙有訂立契約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價金,所以原因行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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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12-17 09:45
2樓
  
小的看法不同
嗣後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書面訂約→雖有166-1之適用,但未實施;故無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買賣契約→債權契約仍已成立,給付部分價金之性質為何
  (一)應支付價金之一部份→應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二)定金→『法定』應加倍之返還(民249)

依以上判斷,B的答案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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