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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ik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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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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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緩刑第7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看不是很懂
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二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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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8 01:28 |
呆呆加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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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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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五年內都沒故意犯罪,就不生累犯問題刑47。如果第五年又過一天後再犯罪時,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之宣告一樣可以緩刑,這種叫再犯不是累犯,因為法條是說五年內。參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簡單說第二項是說有一個人犯了罪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法官宣告緩刑,而這個人在五年(以內)都沒故意犯罪,而到第五年過後他又犯罪被法官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樣可以用74緩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09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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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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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74條第1項之對象
第一款=初犯
第二款=再犯(非累犯)

"那在第六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累犯=1.2.3.4.5年以內
2.再犯=5年01天~N年,
3.所以第6年再犯,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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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2-09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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