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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53號是涉及 1.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2.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監督問題 與信賴保護原則應該無關
就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而言,主要在於法院審查密度的問題。 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可為司法審查,但遇有判斷餘地的情形,除非有判斷瑕疵,否則法院應尊重,就 您所問之問題,簡略說明如下:
一、國有財產局賤賣國有土地
判斷餘地,除非有判斷瑕疵,否則法院應尊重 52年台上字第1013號判例 行政院於五十年二月二十四日頒行之國有財產處理辦法,係專為國有財產局內部對國有財產如何處理而 訂定, 處理與否,該局仍有自由衡量之權。
二、參加考試提起復查,要求公佈標準答案、出題委員名單、重新閱卷,但被駁回。甲主張合理嗎?
判斷餘地,除非有判斷瑕疵,否則法院應尊重 釋字第319號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 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 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 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 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 項仍宜以法律定之。
三、乙闖紅燈被警察攔下 處2700元 乙不服認為其黃燈速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非判斷餘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將「闖黃燈」列為違規行為,黃燈用意只是提醒駕駛人快 變紅燈了,是否闖紅燈,法院可就相關證據判斷乙闖過時是否為紅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4 10: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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