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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aange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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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風災國賠大陸人民的法律依據?
如題。

之前看新聞說因為他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好奇怪~

若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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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0-31 15:1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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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繳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跟治權及不及於大陸地區比較有關聯!

因為你如果認為因為沒繳稅就不能請求國賠,那會導致很多依法不必繳稅的人失去請求國賠的權利,而大陸地區的人民不繳稅,究其實際是因為我們的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所以我們不能向該地區的人民行使要他們履行義務的權力!

另1方面,該地區也不是沒有有效行使治權的政治主體,而該主體也是聲稱台灣地區是他們的1部分,既然如此會產生如下問題:

1.人民究竟應該向何者聲請國賠(向台灣或向中國)
2.人民可能會2者都去請求或應該擇1請求或都被雙方拒絕
3.平等互惠原則應該如何或不能適用(因為法條是規定外國人民才適用平等互惠原則)


所以解套的方法可能要2岸協商,以避免雙方拒絕或雙方都准予請求的情形出現!
而協商條款的精神大概仍應循於平等互惠的原則。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1 15:32 |
win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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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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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問題提供以下法條可思考:

國家賠償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若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的規定,仍認為大陸
是我們中華民國領土(但實際呢?),那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是嗎?)
,所以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事實上對嗎?),故仍有國家賠償法適用(?)

以上是就所列的條文來理解,當然若有其他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p.s.
同理,以前有新聞報導臺灣公務員去大陸考察的問題,公務員回答:不算出國考察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31 16:3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1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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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31 15:3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跟繳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跟治權及不及於大陸地區比較有關聯!

因為你如果認為因為沒繳稅就不能請求國賠,那會導致很多依法不必繳稅的人失去請求國賠的權利,而大陸地區的人民不繳稅,究其實際是因為我們的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所以我們不能向該地區的人民行使要他們履行義務的權力!

另1方面,該地區也不是沒有有效行使治權的政治主體,而該主體也是聲稱台灣地區是他們的1部分,既然如此會產生如下問題:

1.人民究竟應該向何者聲請國賠(向台灣或向中國)
2.人民可能會2者都去請求或應該擇1請求或都被雙方拒絕
3.平等互惠原則應該如何或不能適用(因為法條是規定外國人民才適用平等互惠原則)


所以解套的方法可能要2岸協商,以避免雙方拒絕或雙方都准予請求的情形出現!
而協商條款的精神大概仍應循於平等互惠的原則。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原來還有治權問題......雖然不完全懂,我會再思考......
雖然大大未回答相關的法律,不過大大提供了思考問題的方向,真的真的非常感謝!!^^

題外話,提到繳稅是因為婆婆媽媽阿姨嬸嬸都會說阿OOO沒繳稅為什麼XXX,
沒任何不敬的意思,有冒犯之處請見諒......= ="

下面是引用 winxyz 於 2010-10-31 16:0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臺灣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問題提供以下法條可思考:
國家賠償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那天看到新聞說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感到疑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0-31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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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saangel 於 2010-10-31 19: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原來還有治權問題......雖然不完全懂,我會再思考......
雖然大大未回答相關的法律,不過大大提供了思考問題的方向,真的真的非常感謝!!^^

題外話,提到繳稅是因為婆婆媽媽阿姨嬸嬸都會說阿OOO沒繳稅為什麼XXX,
沒任何不敬的意思,有冒犯之處請見諒......= ="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那天看到新聞說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感到疑惑@@

因為婆婆媽媽阿姨嬸嬸不懂法律,所以腦中就不會浮現法律
變成都只會用政治來判斷事情看事情,政治說穿了只是在比來比去而已
與其要去爭論大陸人是否是台灣人,不如去檢驗國賠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的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第三條
(一)須公有公共設施
(二)須設置管理有欠缺
(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
(四)須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二條後段
(一)須為公務員之不作為
(二)公務員須應執行職務
(三)因有故意或過失
(四)須應執行而感於執行
(五)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六)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致生水土保持災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1-03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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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xyz 於 2010-10-31 16: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臺灣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問題提供以下法條可思考:
國家賠償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40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
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不管中共有沒有把外國人包含中華民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貼償法第40條,有明文都有賠償之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1-03 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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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Rioss:

對於您的回覆,指出問題給您參考,若有說錯或讓您不悅請見諒。

現在事情發生在臺灣,當然是罹難的大陸觀光客家屬對中華民國求償的問題,但這時就涉及兩岸關係
的敏感話題,是兩國或是一國

針對您所說「與其要去爭論大陸人是否是台灣人,不如去檢驗國賠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的構成要件是否該
當第三條」:

若不適用該法律,又何必進一步去檢驗構成要件

A國的人民適用A國的國賠法;B國的人民適用B國的國賠法,這沒問題,但B國人在A國若要適用A國
的國賠法,依目前立法是採平等互惠的原則,也就是A國人在B國也能適用B國的國賠法時才可適用。
簡言之,外國人要適用本國的國賠法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這從規定上可知

1.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
本法於
外國人
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2.以及您所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0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
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所以,要先區分大陸人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若,才去檢驗是否符合中華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構成要件;若,那大陸人對中華民國而言是外國人,是否適用國賠法則需考慮是否有平等互惠原

至於為天災或人為、是否有國賠等問題,先等能適用中華民國的國家賠償法後再去檢驗,當然若有兩
岸的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3 09: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3 09:05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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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應該問題不大
這只是獨派吵起來的假議題,家屬都還沒提出任何程序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5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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