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9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时事判解询问--被下「淫蛊」?骗柜姐性交 色男判刑定谳
一名百货专柜小姐96年7月间接到男子汪自强的电话,汪佯称是她的同事,瞎掰被下「淫蛊」,希望柜姐与处男性交,否则他就会没命,这名天真的柜姐信以为真,真的献身;最高法院15日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汪3年4个月徒刑确定。

根据判决指出,96年7月25日晚间,汪自强根据杂志上刊登的广告,随机拨打电话,北市某百货公司柜姐刚号接到,汪要对方「猜猜我是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6 15:09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f1vh.html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我被下了『淫蛊』,法师说要有一名女子献身,才能救我的命…」,一名百货专柜小姐信了这套鬼话,献身给男子汪自强,一审法官竟认为她「未违反意愿」而判汪无罪,社会哗然;后来最高法院依「强制性交罪」判汪3年4个月,全案确定。


法务部官员指出,现行刑法「强制性交罪」未将「诈术」列为构成要件,刑法研修小组已决定新增「神棍骗色罪」,未来将能解决类似宗教骗色案的法律争议。


谎称生病 声音变了


判决指出,2007年7月25日晚间,汪自强根据杂志上刊登的广告,随机拨打电话,接通了某百货公司上班的柜姐A女,汪故弄玄虚对她说:「猜猜我是谁?」A以为是陈姓男同事,问:「你是╳╳吗?」汪称「是」,还谎称「我生病了,声音才不一样」。


汪接着又骗说「我被人下了『淫蛊』,师父说要找一名女子和一名童男(指处男)发生性关系,才能破解魔咒」,A担心男同事横死,愿意帮忙救命,隔天专程赶到台中的汽车旅馆,汪这时又摇身为童男,现身和A性交,A还付了旅馆费用;事后,A问陈姓同事,才知受骗而提告;庭讯时,汪也坦承犯案。


一审法官认为,A女是被「骗奸」,不属于「强制性交罪」保护的范围,不能无限上纲,否则若宠物遭怪力乱神,或环保运动者相信有能力使地球停止暖化,因而与人发生性关系,难道都涉及「强制性交罪」?一审遂判决无罪,但引发妇幼团体抗议。


二审法官则认为,被害人担忧友人死亡,情急之下决定献身,已违反她的意愿,何况被害人在庭讯也指出,若早知被骗,她不愿和汪某发生性关系,故认定汪某触法,三审也支持二审的判决。

====================================

刚才又看到这篇

觉得虽然柜姐值得同情

但二.三审法官的判决凹很大

有点硬判的感觉

如果刑法可以用早知道来当理由

那很多案件结果都会不一样了

这应该是修法的问题吧

个人觉得凹的很牵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6 15:27 |
TheStarChild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7 鲜花 x7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生....
请善用编辑功能好吗?
你这样像是骗威望的耶....


少女诚可贵,少妇价更高,若有富婆在,二者皆可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0-16 17:28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KBOX1000 于 2010-10-16 17: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先生....
请善用编辑功能好吗?
你这样像是骗威望的耶....



威望是什么

能吃吗..?

有了威望地位就比较高吗..XD

我想你可以不用拘泥在这种无益的东西里

除非你很在乎它...
如果有关于此新闻的见解..再提出八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10-16 20:22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本上,专柜小姐自己发生动机错误,专柜小姐本身也认知自己的性自主
意义,也对自己性自主权没有任何误认,决定要献身来救人,因此,当
专柜小姐在完全明白性自主的结果及性自主法益之意义,很难说专柜小
姐陷入错误是重要的,那么这个承诺瑕疵只是一个不重的瑕疵,结论
动机错误不是错误,重大动机错误才是错误,所以一审判汪男无罪是没错。

反而第二审及第三审完全是误判,第二审第三审硬拗是汪男趁专柜小姐
基于救人心态,在情况急迫之下,是类似于强制状态下之承诺,故其承
诺仍不真挚,因为其承诺是因为误信紧急状况而为之承诺,可视为之为
受强制的承诺,不具真挚性。汪男构成强制性交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0-17 01:1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认为23审是误判,小弟想请问下,那如果我跟成年A女说你跟我性交,完事后我会给你3000元,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其实我明知自己没有3000元就算有我也不给,我就是要骗她,A女信以为真因而跟我性交,请问我有无罪责??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7 04:3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认为23审的判决才正确,我也想请问下,如果我跟成年A女说我们交往这么久,该发生关系了,A女则说那你始乱终弃怎么办?我跟她说,我一定会娶你的,当然我又是骗她(嘿嘿),我说的时候就抱定不娶她的坚定意志,就是要骗她,她又信以为真,而跟我性交,请问我有无罪责??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7 04:42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luciferydog大

小弟认为您二题的假设

都不会触犯到妨碍性自主的相关罪责

因为A女和你性交当时并未违背自己的意愿

A女完全可支配自己的性自主权益

其他一切都是道德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10-17 22:2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我再请问下
如果我拿面粉做的枪,趁黑夜跑去A女家,告诉他如果不跟我性交,我就要对她开枪,当然我说这话时,绝对没有任何想杀她的想法,我又是骗她,可是她依旧是信以为真,所以还是跟我发生了关系,请问我有无罪责??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8 00:22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18 00: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再请问下
如果我拿面粉做的枪,趁黑夜跑去A女家,告诉他如果不跟我性交,我就要对她开枪,当然我说这话时,绝对没有任何想杀她的想法,我又是骗她,可是她依旧是信以为真,所以还是跟我发生了关系,请问我有无罪责??



如果我拿面粉做的枪,趁黑夜跑去A女家,告诉他如果不跟我性交,我就要对她开枪

==> 这就是属于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的方法



当然我说这话时,绝对没有任何想杀她的想法,我又是骗她,

==>因为你只想跟她打炮


可是她依旧是信以为真,所以还是跟我发生了关系,请问我有无罪责??

==>或许你很会捏泥巴,高筋面粉捏出一支克拉克,

        使一般正常人都能够感受到法益即将被侵害的危险,
 
        你使用了强暴.胁迫.恐吓等违反其意愿的方法,当然有罪,还不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10-18 00:5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9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