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f1vh.html〔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我被下了『淫蛊』,法师说要有一名女子献身,才能救我的命…」,一名百货专柜小姐信了这套鬼话,献身给男子汪自强,一审法官竟认为她「未违反意愿」而判汪无罪,社会哗然;后来最高法院依「强制性交罪」判汪3年4个月,全案确定。
法务部官员指出,现行刑法「强制性交罪」未将「诈术」列为构成要件,刑法研修小组已决定新增「神棍骗色罪」,未来将能解决类似宗教骗色案的法律争议。
谎称生病 声音变了
判决指出,2007年7月25日晚间,汪自强根据杂志上刊登的广告,随机拨打电话,接通了某百货公司上班的柜姐A女,汪故弄玄虚对她说:「猜猜我是谁?」A以为是陈姓男同事,问:「你是╳╳吗?」汪称「是」,还谎称「我生病了,声音才不一样」。
汪接着又骗说「我被人下了『淫蛊』,师父说要找一名女子和一名童男(指处男)发生性关系,才能破解魔咒」,A担心男同事横死,愿意帮忙救命,隔天专程赶到台中的汽车旅馆,汪这时又摇身为童男,现身和A性交,A还付了旅馆费用;事后,A问陈姓同事,才知受骗而提告;庭讯时,汪也坦承犯案。
一审法官认为,A女是被「骗奸」,不属于「强制性交罪」保护的范围,不能无限上纲,否则若宠物遭怪力乱神,或环保运动者相信有能力使地球停止暖化,因而与人发生性关系,难道都涉及「强制性交罪」?一审遂判决无罪,但引发妇幼团体抗议。
二审法官则认为,被害人担忧友人死亡,情急之下决定献身,已违反她的意愿,何况被害人在庭讯也指出,若早知被骗,她不愿和汪某发生性关系,故认定汪某触法,三审也支持二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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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又看到这篇
觉得虽然柜姐值得同情
但二.三审法官的判决凹很大
有点硬判的感觉
如果刑法可以用早知道来当理由
那很多案件结果都会不一样了
这应该是修法的问题吧
个人觉得凹的很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