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f1vh.html〔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我被下了『淫蠱』,法師說要有一名女子獻身,才能救我的命…」,一名百貨專櫃小姐信了這套鬼話,獻身給男子汪自強,一審法官竟認為她「未違反意願」而判汪無罪,社會譁然;後來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汪3年4個月,全案確定。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未將「詐術」列為構成要件,刑法研修小組已決定新增「神棍騙色罪」,未來將能解決類似宗教騙色案的法律爭議。
謊稱生病 聲音變了
判決指出,2007年7月25日晚間,汪自強根據雜誌上刊登的廣告,隨機撥打電話,接通了某百貨公司上班的櫃姐A女,汪故弄玄虛對她說:「猜猜我是誰?」A以為是陳姓男同事,問:「你是╳╳嗎?」汪稱「是」,還謊稱「我生病了,聲音才不一樣」。
汪接著又騙說「我被人下了『淫蠱』,師父說要找一名女子和一名童男(指處男)發生性關係,才能破解魔咒」,A擔心男同事橫死,願意幫忙救命,隔天專程趕到台中的汽車旅館,汪這時又搖身為童男,現身和A性交,A還付了旅館費用;事後,A問陳姓同事,才知受騙而提告;庭訊時,汪也坦承犯案。
一審法官認為,A女是被「騙姦」,不屬於「強制性交罪」保護的範圍,不能無限上綱,否則若寵物遭怪力亂神,或環保運動者相信有能力使地球停止暖化,因而與人發生性關係,難道都涉及「強制性交罪」?一審遂判決無罪,但引發婦幼團體抗議。
二審法官則認為,被害人擔憂友人死亡,情急之下決定獻身,已違反她的意願,何況被害人在庭訊也指出,若早知被騙,她不願和汪某發生性關係,故認定汪某觸法,三審也支持二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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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又看到這篇
覺得雖然櫃姐值得同情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凹很大
有點硬判的感覺
如果刑法可以用早知道來當理由
那很多案件結果都會不一樣了
這應該是修法的問題吧
個人覺得凹的很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