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强制限定继承
D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因不懂法律而无端继承庞大债务,因此民法设有强制限定继承的规定。有关强制限定继承的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3 23:26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因不懂法律而无端继承庞大债务,因此民法设有强制限定继承的规定。有关强制限定继承的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继承人应于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  B继承人只继承遗产而不继承债务 C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遗产或债务  D继承人只在所得遗产范围内继承债务

请问 A 错在哪 ? 是因为   陈报法院 而不是 向法院声请 吗 ?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个人想法:
小妹所读的应是旧法,才会有所谓「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的分别!也因此,才会有三个月要声陈报法院以书面决定为「限定继承」!

旧法之限定继承,生效要件之一为「三个月内须向法院以书面陈报」,新法则并不此为生效要件,仅为必经程序而己!

简言之,98年修法乃因父债子还...等等不合理之现象,故一律皆为「限定继承」!
此题答案在民法第1148条第2项!

依98年新修民法第1148条
第1项: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2项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10-14 20: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3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