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20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573,婚姻居間報酬請求權問題
民法§573,如果小明答應配對成功後給媒婆40萬的謝禮,但小明事成後只給媒婆5千。

依照民法§573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報酬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4 20:40 |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該民法是擔心"婚姻成了買賣".
但,媒婆是不是可以告小明詐欺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04 22:4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573條立法理由:
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
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
,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如已為給
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所以,小明是不可以向媒婆要回來的。

至於媒婆王媽媽可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從行為來看,應該沒有詐術吧?
從客體來看,王媽媽自始沒有取得費用所有權吧?
應該不能成立吧!!!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5 10:10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見解
媒婆雖沒有請求權
但第四百零八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應有第2項之適用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07 16:31 |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10-05 10: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至於媒婆王媽媽可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從行為來看,應該沒有詐術吧?
從客體來看,王媽媽自始沒有取得費用所有權吧?
應該不能成立吧!!!

以上敬請指導~

那麼,要是有人被別人騙去"做白工"的話,要如何是好?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10-07 19: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07 19:2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被別人騙去"做白工?不太懂????
小弟假設一下狀況~~~
1."做白工指媒婆王媽媽收不到謝金
(1)從道德上
        老經驗的當然是婚禮前去收囉,最晚當然要在婚禮上收囉
        沒經驗的,就當繳學費囉
        不想計較的,當作申請慈濟會員的集點工作囉
(2)從法律上
        老實的,法律規定無請求權,駁回
        刁鑽的,主張隱藏其他法律事實(87Ⅱ),至於是什麼事實,自己想囉~
        想試試自己法律實力的,申請釋憲囉

以上純屬胡說八道~~~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7 20:0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見解
媒婆雖沒有請求權
但第四百零八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應有第2項之適用

不太懂大大的說法,請大大再為小的說明一下~謝謝
題目是:媒婆王媽媽為5000元占有人,小明可否請求返還?

408條是說
1.小明未交付5000元前得撤銷贈與→錢還沒給,可以不給~
2.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給不行
好像都是在說小明要不要給的事,沒有提到能不能要回來的問題????

還是小的理解錯了,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7 20: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6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