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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责任应该是行为时为断,也就是着手的时候,至于着手时或着手后
改变其犯意提升或下降也会构成新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行为人对同一
法益的接续侵害有不同罪(量方面),应该是有一个轻最故意责任与一
个重罪故意责任,但行为具有接续侵害同一法益的情形之下,应该是用
接续犯的概念鮩援引重罪原则而从重处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5 23:13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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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4 23:35 发表的 [快忘光光的刑法]中止犯?一行为or数行为?: 到引言文

某甲出于杀乙之故意,拿刀追杀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协议以一只手臂换取生命。甲大发慈悲,只夺乙一条手臂,请问甲该当何罪?

--补充--怕大家误会题意,修改一下图


犯意变更与另行起意属罪数问题(参照月旦裁判时报2010年8月份:徐育安的犯意变更与另行起意之专题),

就我的理解,

即实务上用来描写类似学说想像竞合或数罪并罚用,无关成罪判断,

要写犯意变更的前提是行为单数,

其中侵害法益不同者,
就描述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实质就是学说的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其中侵害法益相同者,
就描述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则实质就是学说的法条竞合。

所以:

依题示,甲成立杀人未遂罪(有中止未遂适用)、重伤罪。

甲所为属「法律行为复数」或「可分之数行为」,盖因:

本题事实既以描述甲出于杀乙之故意,拿刀追杀乙,杀人行为进入着手自不待言,
又中止追杀行为后另起重伤犯意,非出于继续状态下,
先行为杀人,后行为重伤,又无「法之行为单数」适用,
故依99台上字702号判决,属可分之数行为;

另甲所为,追杀行为及重伤行为,虽行动所为有时空上紧密,惟依题示有中止行为后为重伤行为,
显非出于单一意思决定,第三人立场亦不认为是单一行为,无自然之行为单数适用。

结论:甲所犯杀人未遂罪与重伤罪,属数行为侵害生命及身体不同法益,应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6 18:40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6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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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台上字702号判决

(二)、行为始于着手,着手之际,有如何之犯意,即应负如何之故意责任。
  犯意变更与另行起意本质不同;犯意变更,系犯意之转化(升高或降低
  ),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或行为继续中,就同一被害客体
  ,改变原来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实行犯罪行为,导致此罪与彼罪
  之转化,因此仍然被评价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着手之际为准,则着
  手实行阶段之犯意若有变更,当视究属犯意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责任;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并有中止未遂之适用
  。另行起意,则指原有犯意之构成要件行为已经完成,或因某种原因出
  现,停止原来之犯罪行为,而增加一个新的犯意产生,实行另一犯罪行
  为之谓,至于被害客体是否同一则不问惟因其系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
  后(即前一犯罪行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犯意实行其他犯罪
  行为,故为数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6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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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务见现今见解:
一所谓改变犯意所指:乃对同一法意之侵害行为(着手)前抑或行为持续之下,改变其犯意。
二所谓另别起意所指:乃行为业已完成(包然既/中止/未遂),而增加新的犯意。
三换句话说,在着手之前或行为持续就算是对同一客体之侵害用『另别起意』的名词,他本质
 上却是改变犯意。~~~看出来了吗,实务见解去区分2者他不是着重于法益是否同一,而
 是行为阶段的问题。复据判决书所指(99上702)对于另别起意,则指原有犯意之构成
 要件行为已经完成(既遂),或因某种原因出
现,停止(未遂或中止未遂)原来之犯罪行为
 ,而增加一个的犯意产生。但是他好样也忘了
『或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来之犯罪行为
 也包含预备(如杀人预备),这样就又会转变成改变犯意的问题!

四愚见还是认为,不管是改变犯意抑或另别起意,在阶段上的影响充其量应为对于犯罪之适用
 ,而对于法益同一与否仍影响罪数或竞合之问题!而且改变犯意实务也常常用吸收犯去解释
 实在是难以接受!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6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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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出于杀乙之故意,拿刀追杀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协议以一只手臂换取生命。甲大发慈悲,只夺乙一条手臂,请问甲该当何罪?
..........................
拿刀追杀乙...
这算有无杀人的着手?
TB要件说:有杀没有中,算.但若仅在追,而没有杀,不算.
观众看的危险说:好危险!西瓜刀长三尺,白晃的,随时杀到人.有着手.只是用报纸包着,又不知是否为刀,追着追着,也没有接近身体,没有任何危险.不算着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6 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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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9-06 18: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某甲出于杀乙之故意,拿刀追杀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协议以一只手臂换取生命。甲大发慈悲,只夺乙一条手臂,请问甲该当何罪?
..........................
拿刀追杀乙...
这算有无杀人的着手?
TB要件说:有杀没有中,算.但若仅在追,而没有杀,不算.
观众看的危险说:好危险!西瓜刀长三尺,白晃的,随时杀到人.有着手.只是用报纸包着,又不知是否为刀,追着追着,也没有接近身体,没有任何危险.不算着手.




主客观混合说:以行为人主观犯意为基础,再以客观第三人角度观察,若对被害法益造成直接危险,即论着手。

本题中,依甲之主观,已开始于杀害乙之行为,复依客观第三人角度观察,持刀从后追杀被害人,已对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造成相当之危险性,故论既遂
                          着手(手残,打字打成既遂) 

大大所说的「刀子用报纸包己来之类的」,除非用客观说,否则应该当杀人行为之着手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7 18:0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7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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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但人没死,未遂. 表情
中止改以重伤?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9-07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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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应该是不生刑27中止犯问题

中止犯要件

(1)行为人有中止行为
(2)结果不发生
(3)须出于行为人善意

依各大大的见解诺是依判例变更犯意
构成要件论已着手时,虽为不同类型之构成要件
依高位法吸收低位法,虽不能以想像竞合,法条竞合?

论以杀人未遂,是因评价价上 ㄧ罪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7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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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lean1986 于 2010-09-07 21: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应该是不生刑27中止犯问题

中止犯要件

(1)行为人有中止行为
(2)结果不发生
(3)须出于行为人善意


中止犯要件
(1)成立未遂犯
(2)中止意思及中止行为(未了未遂-放弃行为阻止既遂;既了未遂-积极防果阻止既遂)
(3)己意中止
(4)中止行为与未达既遂间有因果关系


己意中止的「己意」判断,通说采无需判断伦理道德价值,
理由在于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仅为减免刑罚,而非不罚,解释上无须如此严格。

没记错的话,似乎只有林东茂教授,才认为「己意」判断需要「伦理上的自我要求」,
也大概就是你认为的「须出于行为人善意」?

下面是引用 kailean1986 于 2010-09-07 21: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各大大的见解诺是依判例变更犯意
构成要件论已着手时,虽为不同类型之构成要件
依高位法吸收低位法,虽不能以想像竞合,法条竞合?

论以杀人未遂,是因评价价上 ㄧ罪吗?

1.法条竞合

2.因为行为单数的判断结果,至刑罚宣告依单一刑罚(评价为一罪)。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03:43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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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实务常用的另行起意(其实就是说是另一行为)。
是说另外又发生一个犯意而不是一开始行为时就有的犯意,而根据故意的理论,故意是指行为时的故意(着手),所以当他说另行起意时,同时也是说另外有一个行为着手了。

从而原则上是数行为。

因此如果认为中止犯尔后将故意转变为另1个构成要件的故意,比如从杀人转成伤害,那么在成立杀人中止犯后,马上接着成立伤害的另1行为并非不可想像。

而这似乎也比较符合故意理论的学说(故意与着手的同时性)。 且在后行为着手时他也不再具有杀人故意,而与想像竞合类型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数行为似乎较为可采。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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