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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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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請教99年高考行政法一題
想請教99年高考行政法一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僱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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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8 18:59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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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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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網路上的解釋,感覺還蠻完整了,可參考看看!就知道為何選a不選b!

1."負擔"係對"授益處分"之受益人,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之另一獨立行政處分.只是此課予義務之行政處分附屬於該受益處分而存在,該授益處分如不存在時,此負擔處分亦失其效力.
就附條件之行政處分而言,則所附條件與該行政處分結合,形成該行政處分不可分離之構成部分,無法獨立成為從屬性之行政處分

2.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於該受益處分生效時,立即生效,非以履行負擔所課予之義務為生效之前提要件.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如所附者為停止條件時,該行政處分須於條件成就時,始能生效.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對受益人所課予之義務,得強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成就與否,無法強制之.

4.對負擔不服,受益人得單獨對其提起撤銷之訴;但條件形成行政處分不可分離之構成部分,不得單獨對其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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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30 13:4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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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答...
但是...難道是我的領悟力太差嗎?怎會看完後仍覺得
"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此依附款,難道不屬於另一項行政處分嗎?亦即對於受益人的一種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之另一獨立行政處分.而且這是一種"係於將來確定之事實"而非"不確定之事實",不是嗎?


如果硬要解釋其為條件而非附負擔的話很難說服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30 14:2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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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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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指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又可分成停止和解除條件
附負擔:指對受益處分之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

個人想法;
若單以版主所提之定義來分辨「條件與負擔」,只能用您所說的「確定或非確定」來判斷,這似乎是讓人很難信服!

因此,建議換另外一個角度看,才能看來兩者附款之差異!

依題意(停止條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
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條件成就時
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           →發生(必須遣返的)效力

另舉一例(附負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
但外勞在台灣期間,除了原僱用廠商之工作外,不得兼職其他工作!→表示外勞必須遵守之義務

不知道您看到此二例之差別在那裡!

另外,條件與負擔皆為行政處分之「附款」(見行政程序法94條),並非完全為一行政處分,實在沒必要用「是否單獨」為行政處分來判斷!

只有放下自己原先的舊觀念,才能吸收新觀點!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8-30 22:1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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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您...原來如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31 20:58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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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的想法是,既然准許雇用外勞-->即為 授益處分
但是-->必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對受益人而言變成負擔...
因為它可能必須自己來或者另行僱用其他人...難道不是負擔因為工程尚未完成啊..後來經您一解說,似乎也頗有道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31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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