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離婚登記 - 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 http://www.chyl.gov.tw/xc2rcg.htm 941020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837號函
有關未成年人賴○○女士經法院裁判離婚生效後,
申請離婚登記之申請人適格疑義案,內政部函釋如下: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喪失其行為能力,
但依法務部89年12月7日法89律決字第44238號函函釋
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
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減,
惟該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產行為而不及身分行為,
而所謂身分行為,則係指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
所以未成年人離婚時如仍未成年,
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 。
....(略)...
故其登記非屬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
然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縱已離婚,仍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自行辦理之。
所以未成年已離婚者買尿片買奶粉買玩具等
非依其年齡身分所必須者是不用得到法代之同意
但是再婚還是要得到法代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