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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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施啓揚民總二四七P 所謂信賴利益,即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所受到損害,又稱消極利益 所謂履行利益,即因意思表示有效所能獲得的利益,又稱積極利益
而法條中,並未有所謂消極利益與積極之益或固有利益此法律名詞 依民法二一六條I項,損害之範圍有二種(鄭玉波債總二九八P參照) 1.所受損害:即積極的損害,為既存的法益因歸責事由發生,以致於減少(即履行利益) 2.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即若無可歸責之事由發生,勢必能取得之利益,白話說,就是還沒拿到手,但只要不發生這件事,就能取得這項利益(信賴利益)
查閱最高法院判決,只找到二筆有關固有利益之關鍵字(98,台上,1961 ;93,台上,695),且由其內容觀之,所謂固有利益應是指履行利益或包含在履行利益中,為受損害人原本存在之利益,而大多判決是採用履行利益這個名稱(共有三十六筆資料) 例如93,台上,695判決文中有謂: 按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給付有瑕疵,致買受人之履行利益未能獲得滿足,而無加害給付(即因給付有瑕疵或不完全,致買受人之固有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由於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已就出賣人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特別規定,原則上自應優先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一般規定而為適用。
關於積極,消極利益之判決97,台上,362: 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此項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如因票據之簽發而取得金錢或其他財產)及消極利益(如簽發票據以代替既存債務之免除)在內
結論是:由判決及學者見解中得知,消極利益包含固有利益及信賴利益這句邏輯顯然不通 = = 因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積極利益 且積極利益又不僅指履行利益,或消極利益不僅指信賴利益 至於要怎麼用比較好,建議還是條文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最保險,還有就是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因判決多有用之) 而消極利益和積極利益,個人比較偏向判決中所言,單純指財產的增減形式,例如,得到一個便當是積極利益,而吃掉便當是消極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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