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5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誰能破解今年的刑法3等法制?
好像很好寫。可是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7 19:3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
甲之教行為及後來共謀是否論共同正犯?
甲之未具有持有及業務關係成立何種罪名?
第二題
1幫助犯故意=本案故意及幫助之故意
2客觀之構成要件認定其具有幫助故意(不知誰及為犯罪之主張,與此無關),並不能免其故意(未必故意),給誰,他會不會違法使用?(已在其行為認識可推定其具有幫助故意,何況收錢)
第三題
1算數學最少一個罪(接續犯),最多七個罪.另外即未遂?
2不成立329,理由:兩女不符要件,另外也無致死不能抗拒之要件
第四題
甲僅成立354即遂罪(重要點在320的著手之認定,題旨僅進入後尚未取得任何財物,是否算著手?)罪疑唯輕,不能亂定罪.
乙僅成立幫助354即遂罪
其他的320或321加重事由或306(住的安寧:題旨沒說有人駐守,也不可加罪)檢討帶過.

以上請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7 20:2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2題及第4題為實務判決改的(換句話找得到判決書(雷同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7 20:25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會吧。解的還真是言簡意賅。
您真神人,怎知出自判決?怎樣的功力才能知道出自判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7 23:19 |
liton4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7-17 2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四題
甲僅成立354即遂罪(重要點在320的著手之認定,題旨僅進入後尚未取得任何財物,是否算著手?)罪疑唯輕,不能亂定罪.

以上請指正.

雖然我沒看過題目
印象中對於侵入住宅竊取財物著手的認定
判決上是以 是否搜尋財物來作著手判斷

有錯誤請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22 23: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5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