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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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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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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台中一名黃姓女學生,報考台灣體育學院教育學程,在放榜日她看見自己上榜了,開心的不得了,沒想到事隔三天,再去查榜時,她的名字竟然不見了,後來,打電話到學校問才知道,原來學校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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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7-13 00:2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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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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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

當然可以請求救濟!!
不過要回復錄取身分或增額錄取恐怕有困難。
信賴保護原則通常是要當事人因相信原行政處分,作了一系列相對作為,在不影響重大公益或公平原則下,可准許原行政處分為有效。

黃姓女學生照本文內容顯示,本來成績就不達錄取標準,沒有所謂該給而未給的損失問題。
當然,產生誤會的這三天,如果有因此誤會產生的花費可以去申請損失賠償。(例如三天內已跑去租屋浪費的訂金或車錢時間成本等等)

行政人員看情節大小給予懲處!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13 01:32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3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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