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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s_hua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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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引人犯罪的爛咖~~~  (雖合法,但心態可議)
新聞詳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0/4/28zuu.html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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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衲倒是是覺得該名男子可能沒有碰過不要命的惡人
像這種人,總有一天會踼到鐵板
而且付出的代價會比他所獲得還要多

該名男子的作法雖然合法
但其心態可議
可以說是引人犯罪後
再以被害者的角色來提告索賠

事實上,除了這新聞之外
社會上也充斥很多諸如此類的事

之前有看過一則新聞
母親疏於管教
讓未成年的女兒在外濫交
然後母親再去抓人提告索賠

誠如老衲某天與友人談到
那些什麼角頭流氓,地方上大家都知道他是流氓
為什麼警察不能辦他
就因為他沒有「犯法」
因為犯法的都是他的小弟
他的小弟都跟他沒有關係
所以他沒有犯法

所以有時真的無法用有沒有犯法(或是有前科)來評論一個人
好人一時衝動做錯事,卻吃上官司
壞人永遠在鑽法律漏洞,卻永保安康?!
(孫道存不就是一個實例!)

套段台灣話說的,這個社會已變成了
「殺人放火金腰帶,舖橋造路無墓牌」



別離世間恩怨纏
自此身駕白鶴返
歸去雲深洗淨塵
悠然自在觀世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0 10:29 |
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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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吶~那位「濫咖必殺」男的行為滿不恰當的

不過他還真奇怪,為什麼拿到錢後會想公開咧??
那不就很多人知道他的技倆了(哈…)
我大概推測一下…
他可能有遇過騙子什麼的,便開始想報復,就對類似的人物下手,也贏了很多次,心態也變的比較偏激,只要看到類似討厭的對象,不分青紅皂白就開始對抗對方…

剛開始贏的時候,或許並不是有意的,但一次、兩次,好幾次都讓他嘗到「快樂」的滋味,是不是開始欲罷不能了呢?
心態上的扭曲,若能即時遇到貴人,把他拉回正常軌道,將來才不會太坎坷…

「引誘」的話…這麼說吧,我會看他的目的是什麼,具有「教育意義」或「特殊目的」的,我的話會另當別論~~
但如果就是把人罵完了,錢也拿了,卻沒把問題處理好…會惹人爭議也是無可厚非…雞毛蒜皮的事就算了吶~但有些事不處理好就是比較不好…

接下來要講的話我就不說了哈…都是一些老掉牙的話啦~
「處事的智慧」是一門學問吧~~~每個人的方法都不一樣~能成功的方法就是好方法囉~~~

ps:當然類似張男情況的人,只能建議小心為上囉~~不小心還是免不了要燒掉好幾張「小朋友」,就欲哭無淚了~~~哈…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0 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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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自身修養好一些,爛咖能奈我何。
大家都知道論壇都是素眛平生之人,除非聊久很熟了,否則連一面之緣都談不上,哈啦幾句交個朋友無可厚非,但為了一些事情去跟一個長什麼樣都不知道的人槓上實在只能說蠢,浪費口水就算了還給這種人可趁之機,何必呢?

其次,會被告代表本身對法律不夠了解,口無遮攔當然會被抓到把柄,能怪誰呢。


~~~人生是寂寞的華爾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7-14 13:40 |
lawrencelu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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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使用三大原則~~不理會~~通報網站管理者~~不回應就好了
網路上很多文章與留言,就不要點閱不要看,當作沒有看到即可
人在做天在看,凡事不違背良心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4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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