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向甲银行申请2,400万元房贷,后来发现其中有一项重要条件未被告知,经与银行交涉而未获得满意答覆后,决定转贷至其他银行。但甲银行此时表示,两年内提前清偿需罚贷款余额的1%(2.4万元)。林先生向乙金融业者抵押贷款480万元,当发现利息比其他金融业者来得高时,决定转贷至其他金融业者。
没想到,乙金融业者此时告知其贷款为「限制清偿期间」的贷款,在限制期间内提前偿还,必须支付罚金(违约金)2.5万元。
两案经公平会调查后,对甲银行和乙金融业者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分别处以40万及20万元罚锾。事实上,为处理金融业者凭恃优势地位,向房屋贷款借款人不当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的案件,公平会基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一贯立场,早于民国91年即订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金融业者收取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案件之处理原则。」
为保障房屋贷款借款人提前清偿的权利,该处理原则在第三点中即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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