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向甲銀行申請2,400萬元房貸,後來發現其中有一項重要條件未被告知,經與銀行交涉而未獲得滿意答覆後,決定轉貸至其他銀行。但甲銀行此時表示,兩年內提前清償需罰貸款餘額的1%(2.4萬元)。林先生向乙金融業者抵押貸款480萬元,當發現利息比其他金融業者來得高時,決定轉貸至其他金融業者。
沒想到,乙金融業者此時告知其貸款為「限制清償期間」的貸款,在限制期間內提前償還,必須支付罰金(違約金)2.5萬元。
兩案經公平會調查後,對甲銀行和乙金融業者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分別處以40萬及20萬元罰鍰。事實上,為處理金融業者憑恃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案件,公平會基於維護交易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一貫立場,早於民國91年即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
為保障房屋貸款借款人提前清償的權利,該處理原則在第三點中即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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