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來玩吧
競合論:一行為上行為之判斷:就社會行為論上所謂之行為乃客觀上物理身體動靜而有主觀意思支配之,就一
行為之競合關係約有如˙下:
一假競合(法條競合/不純正競合):乃出於一行為犯數法條,原因法律太多立法院不知道
在幹麻!! 其情形有如下:
(一)特別關係:也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意思
如:1不同法律上:公務員犯圖利罪並同時犯貪污治罪條例
2同一法律上:殺爸爸該當272同時也該當271,若是義憤殺爸爸除前
有該當另有273~~
(二)補充關係:大多數學者比較喜歡市用階段論上,如行為人殺人既遂及該當未遂,從
而,2者在行為階段適用補充關係,若殺人既遂不該當即有殺人未遂來
補充!!
(三)吸收關係:乃高位法吸收低位法,如行為人成立殺人也會成立傷害,所以由殺人吸
收傷害
(是否決得補充關係跟吸收關係很像,其實答題時可以復換)
(四)實務上之擇一關係:其實跟競合論沒有關係
(五)實務上之吸收犯:沒有存在的理論
二真競合(純正競合)僅有一種就是:想像競合乃出一行為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刑法55
條)
數行為上一假競合(不純正競合):不罰之前後行為:乃謂行為人未完成主行為而必然伴隨之前後行為
,其伴隨之前後行為故為不罰之!!雖名為不罰,究竟為何?應該怎麼解決?學說上是有爭
議的
(一)林山田老師認為:不罰前後行為乃行為人完成主行為,對於他伴隨之前後行為,由於
乃通常犯罪必然之狀態下,以為競合關係適用一行為之規定!!
(二)黃榮堅老師/許玉秀老師/甘天貴老師:認為不罰前後行為不是法條競合,究其原因
法條競合應為一行為而言,職是,不罰前後行為鑑此本為數行為而非單行為,從而,
對於不罰前後行為之所以坢隨之行為不用處罰第二次,乃以參與主行為之處罰,亦稱
為與罰之前後行為,所以認為伴隨行為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因為伴隨之前行為或後行
為對於法議之侵害風險,在於主行為上!!
二真競合(純正競合)也是只有一個:就是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
以上是競合論,但不是這樣就唸完了,因為刑法除有競合論上還有
罪數論!!
所謂罪數論是以對於行為的評價,判斷成罪之數量!固有認識上罪數.法律上/評價上之罪數
與裁判上之罪數,簡要分析如下:
一認識上: 一罪:就是完全的一罪,如:一拳KO對方
數罪:開始進入法律上/評價上之罪數
二評價上/評價上之: 一
罪的情形有分:
(一)一行為的部分:
1接緒犯:就是一個意思支配加上數個位在物理的身體動靜
如:罵人或打人很少罵一句或打一拳就會爽快的,客觀上罵別人一百句台灣諺
語或打人家一百拳,都僅出於一個罵人之意思或打人之意思
2繼續犯:乃行為完成但有行為持續之犯罪類型
如:侵入住宅罪/持有危險物品罪,一旦侵入他人屋居或持有危禁物,行為一
定是持續的狀態
3加重結果犯:刑法17條(這邊大家應該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說囉
)
(二)
數行為的部分:
1集合犯:行為人一定會反覆為之的犯罪類型!像:偽變造犯罪(假鈔不可能僅印一
張吧),還有以追憶的常業(詐欺)犯(其實出題點委就是一種常業詐欺
)
2結合犯:(這邊大家應該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說囉
)
(三)以上雖看起來有數行為跟一行為的部分,但是在法律的評價上僅為成立
一罪!!
三裁判上: 一罪:就是想降競合
數最:就是數最併罰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 如果炸死10個人,那就是侵犯10個人的生命法益,可是,生命法益本來就具於很高的重要性
,感覺這裡不單純... 還有,一個行為=行為單數? 或 一個行為決意=行為單數?
.......
其實這還是意行為侵害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別忘了競合論後面還有
刑罰論,刑罰論上殺人罪法
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在說啥,死的越多判的越重!!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 如果你用同一隻拳頭,在極短時間內緊密同時打兩個人,各揍五拳呢? 如何論處你的行為數?
.......
這不適用競合論上看,而適用罪數論評價一行為的
接續犯!!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 a) 關於332條,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有強制性交的犯意,在犯完強制性交後,又臨時起強盜的犯
意而為之,那麼,是否成立結合犯? 或為行為複數呢?
b) 倘若行為人甲,前後兩個行為,前行為有強盜故意,後行為無傷害故意,卻不小心把乙推倒
成重傷,又該如何論處甲?
.......
這也是最數論的問題!!
----------------------------->以上是胡說不用參考也可以
(怎麼這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