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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乾腰果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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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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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有國考地政題目想請教,請各路地政高手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小妹最近看了一份今年的地政考題,有一題小妹不會,遇到這類題目我總是容易錯,想請教哪位地政大大可以幫我解惑,謝謝!!
題目如下: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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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00:34 |
uri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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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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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的行使要件如下
1、需以買賣為前提。
2、行使主體需為他共有人。而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至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執行要點10)
3、本法條規定在限制共有人數增加,故所謂出賣其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以外之人而言,至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之移轉,無本法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
4、他共有人應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由上可知
答案A:甲之應有部分是出賣予共有人乙,並非出賣於共有人以外之人(上述要件3說明)故無土法34-1之適用
答案B:他共有人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而非承受
答案C:由土法34-1第一項得知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可以用34-1應全部土地處分
答案D:由土法34-1中得知多數決可處分.變更.設定,其設定不包含抵押權
由上可知敘述錯誤的為答案D


[ 此文章被uria0423在2010-07-13 14:1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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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13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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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念在於是分別共有的關係
是應有部份或共同共有並沒有應有部份
應有部份土地所有人可自由處份其土地(民819),其(土地法34-1}亦有規定其限制
這題關鍵在"應有部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7-16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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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原因
裁判字號: 72 年 台抗 字第 94 號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
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
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
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
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此為解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7-16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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