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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30 17:29 发表的 : 一堕胎没有未遂,2人无罪二加重结果犯出现于公同之犯其一人之行为所生,其他共同正犯 应是其有无能预见使得适用;倘为临时起意之行为,此乃共犯 过剩风险自我负责~~~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30 19:06 发表的 : 歹谢!!今天状况不好 其实第一题我挣扎了很久:我决定给A无罪,给B教唆犯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