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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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父親成立了一間公司!! 但因為經營不善已經歇業!! 但公司內部的員工私自使用公司章以及負責人私章 賣掉公司已經被銀行查封的設備..
現在有人要告公司的負責人!詐欺.. 但因為買賣契約上沒有負責人簽名.而且負責人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 請問這樣的契約具有法律效益嗎???
契約的成立要件有三,1.當事人(就是在契約上簽名的人)2.標的(你交易的東西)3.意思表示(形式上就是契約書上的簽名,這表示你了解契約內容並且願意簽約. 你想否定契約沒有生效,意即這紙契約是沒有權利出賣設備的人所為,在你的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被盜用的情形,在法律上屬於非常態之事實,換言之,被盜用公司章及私章來簽定契約,需要當事人,也就是在契約紙上簽名的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只要你舉得出證據說明這個契約不是本人訂定,且本人無此意願,則可依法律規定來撤銷意思表示,而使契約無效,或得以契約有效形態,控告員工侵權等等,訴訟手段有很多種,端視你眼前拿得出什麼證據來說服法官,或那種手段對於你而言是較為有利的.若金額牽涉重大,還是請一下律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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