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當教唆犯遇上正犯既遂不可歸責

甲欲殺乙,為雙重保險,分別雇用了殺手A及殺手B。A與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19:38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8:25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屬於同一犯意裡面吧~~ 表情

教唆A與教唆B屬於概括一行為

一行為侵犯一法益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1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教唆殺人未遂

但是我有另一總想法:AB會成立未遂是程序法上而影響到實體法之認定,
   但是事實上,甲是成立一個教唆犯人罪與教唆犯人未遂罪,而依據
   接續犯適用教唆殺人既遂罪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6-23 19:33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1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傾向論甲教唆殺人既遂罪,理由如下:

甲分別教唆A、B的殺乙,是基於一個殺人故意,故可視為一行為。而A、B已著手,並造成乙死亡之結果。雖死亡之結果因事實不明無法歸責於A或B,然此並不影響對甲之歸責。蓋因無論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對於甲之論罪皆無影響。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46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3 19: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傾向論甲教唆殺人既遂罪,理由如下:

甲分別教唆A、B的殺乙,是基於一個殺人故意,故可視為一行為。而A、B已著手,並造成乙死亡之結果。雖死亡之結果因事實不明無法歸責於A或B,然此並不影響對甲之歸責。蓋因無論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對於甲之論罪皆無影響。


q大已經把未遂改為既遂了....表情

應該是打完字沒檢查....我也常常這樣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4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請問各位A、B該如何論罪?
特別是未遂或既遂方面
還是說因為無法確定所以無法論罪?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20: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