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3 15:21 發表的 刑法-案例討論:
1.甲欲偷a車,叫乙幫忙打造一把萬能鑰匙。a車為乙所有,但乙基於總總原因不想讓甲知道,故仍幫甲打造一把鑰匙,並交給甲。甲偷竊成功,請問甲、乙有無罪責?
2.丙在下榻飯店內的精品店偷東西,而丁在丙不知情下早已跟飯店人員有默契,若丙有偷東西,全記在丁的帳上(丁付錢)。惟當天飯店內精品店店員請假找戊代班,戊不知道特殊情況,於丙偷東西時,出手制止,並將丙的手扭傷。請問上述行為如何論罪?
1.
甲不知情不影響竊盜罪既遂 第 320 條,除非是甲知情而得乙承諾.
甲不知情,故乙之幫助犯成立,主觀上因既已認知甲是在犯罪,且打造鑰匙行為已明顯始甲更容易時行犯罪。
再來是乙之罪責應以
「所知所犯」法理之反面解釋,故乙應從甲之所犯 → 乙罪責程度成比例對應於甲之所犯程度
PS:犯罪須主觀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行客觀事實,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一致,始足構成。如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不一致,而有所犯輕於所知情形者,須依「所犯輕於所知,從其所犯」之法理予以論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九號)
2.
丙:竊盜罪未遂
店員:看情況應論以共謀正犯之未遂 或 不成立幫助犯(未達雙重既遂)。
丁:間接幫助類型之
幫助幫助犯,但關係太遠無處罰必要或減輕罪責。
戊:盡忠職守幹得好,不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