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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6-20 19:45 發表的 : 上述兩者差別於,前者如逾通常法定期間,法院尚未駁回,該行為仍為有效;後者如於不變期間,及行為不合法,惟若符合回復原狀事由(§164)得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