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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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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債篇問題
Q1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依法解除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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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8:11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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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出賣人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
買受人按民法第266第二項規定,已為全部或一部對待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返還。是以,買受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出賣人返還價金。

請問C為何不能選?→解除契約,按民法第254-256,給付遲延或"可歸責"債務人給付不
能,始得行使解除權。

Q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債務人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免給付義務。
如債務人因而受償,債權人得按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債務人讓與
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償之賠償物。
例如:甲賣乙車子一部,乙已交付價金。嗣後車子被丙毀損(不能使用),丙因而賠償
甲一百萬元。此時甲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責,乙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甲讓與一百萬元
賠償金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0:30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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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真是好人耶...再次感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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