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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实例练习(错误论)

1.A、B是男女朋友,A为了骗B娶她,谎称其有了身孕;B为了逃避责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堕胎药。请问B何罪?

2.C拿巧克力给D吃欲胖死D(杀D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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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3 06:24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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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堕胎普通未遂
2.过失致死罪+杀人罪之不能未遂(重大无知)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2 12:00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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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的考点应是在普通未遂及不能未遂的理论所采~若以新客观未遂理论判断应是不能未遂~而以德国通说之抽象危险说判断则为普通未遂~有错请指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6-02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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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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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大:德国通说之抽象危险说判断则为普通未遂的内容是什么呢?
或是应该从哪里参考资料呢?
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2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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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291
2.不能犯之审查+因果理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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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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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2 11:26 发表的 刑总-实例练习(错误论): 到引言文
1.A、B是男女朋友,A为了骗B娶她,谎称其有了身孕;B为了逃避责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堕胎药。请问B何罪?
B主观291I,客观291III,无论按新客观未遂或主客观混合理论,皆不得谓不能未遂皆为障碍未遂。


2.C拿巧克力给D吃欲胖死D(杀D之犯意),不料拿的是大陆制的黑心巧克力,D吃了之后倒地身亡。请问C何罪?
老实说,小弟觉得这题非常难写表情
如同q大所讲,问题点在因果关系上。   【应该是(先)因果关系 +(后)不能未遂】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3 06:28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21: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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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两题也太搞笑了吧= =
不过第二题致死原因我想可以规责到厂商吧~
因为吃巧克力本来就有可能会噎死,或是品管出问题导致对于健康受到损害
只是那种机率非常之小,在一般社会大众认定下,它算是一种『可容许的风险』

当这个风险发生了,还是要归责于制造厂商,例如之前国际牌的好像是电扇吧~大动作回收,因为会起火!!

至于胖死那个就用重大无知说处理掉就好了,毕竟还是很低能=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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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误以为装符水的水枪可以杀人,持枪射乙。不料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乙中弹死亡。

二、
甲持符水水枪杀死乙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之不能未遂犯:

 (1)依造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要旨,说明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事后以客观角度审查,在一般状况下,同样的条件、环境可造成的相同的结果,则可认定该条件为发生结果的相对条件,故两者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2)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号判决,行为人之想法,出于重大无知的概念而误认其行为有可能既遂,客观事实上却毫无危险性,此乃不能犯。

 (3)假设甲拿水枪杀乙,但是客观事实上符水水枪杀不死人,明显看出甲主观上有明显重大无知的误认,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号判决意旨可认定甲为不能犯。

甲持真枪射乙可能造成271条杀人既遂:

 (1)主观上甲想杀乙,也着手实行杀乙,乙死亡。
 (2)学说上认为以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认为结果之发生,是行为人主观上所不认识的因果历程,两者间的结果如果相当,以故意既遂论,如果不相当,论以未遂。
 (3)甲意图以符水水枪杀乙,不料被乱成真枪,虽然主观上结果发生是一致的,但是发生结果的因果历程显有偏离,依造学说认定,甲应该论以未遂犯为宜。

结论:
甲成立271普通杀人罪的未遂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03 09:42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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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头好痛,一直想不出来~~~~

以下把个人脑中零碎的想法打出来:
1.客观上,甲持枪朝乙射击,造成乙死亡,两者显具相当因果关系!
2.主观上,甲对于整个犯罪事实的因果历程有误认,然而此并非如「a推b下桥,希望b淹死,b却撞死」这样的例子,可以简单认定其不影响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学说上强调主观须出于重大无知外,客观亦要「无危险」。甲拿「真枪」朝乙射击,怎么能说是无危险?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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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3 1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头好痛,一直想不出来~~~~

以下把个人脑中零碎的想法打出来:
1.客观上,甲持枪朝乙射击,造成乙死亡,两者显具相当因果关系!
2.主观上,甲对于整个犯罪事实的因果历程有误认,然而此并非如「a推b下桥,希望b淹死,b却撞死」这样的例子,可以简单认定其不影响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学说上强调主观须出于重大无知外,客观亦要「无危险」。甲拿「真枪」朝乙射击,怎么能说是无危险?


所以我才写因果历程如果主观上不认识(意味着有偏离),学说上认为主观认为要他死的话,客观也死,再同样的结果不阻却故意,因为如果照着水枪来射,怎射都不会死人(不能犯),而事后真枪(不管拿错也好,别人给的也好),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原来的不等价,所以认定未遂已经是很重了。(蔡墩铭、甘添贵接支持此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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