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fei777 于 2010-06-07 22:46 发表的 :
抱歉,打错了,是释107没错!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遭人长期占用超过21年,久未行使地上权返还请求权,是不是会发生时效消灭,导致只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却被他人取得?
那么土地所有权人是否等于只能缴税让人免费使用他的土地?
有无救济途径?
(一)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遭人长期占用超过21年,久未行使地上权返还请求权
1.§773(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
2.§832(地上权之意义):称地上权者,谓以在
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土地之权。
两者的定义完全不同喔! 地上权就好比租赁契约。这样你应该会比较了解
(二)释字107号:以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
无民法§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1.土地所有权人依民法§758之登记规定,即取得土地之所有权 !
2.而民法§769中规定 2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
未经登记之不动产,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未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甲) → (乙) (前提 甲乙间没有债权契约)
1.请求§767前段
2.请求不当得利§179(本件为采权利归属理论) §182 II (返还范围:无权占有他人土地之利益相当于租金之利益) §126(除斥时间5年)
(四)基于土地已登记于甲,乙不得主张取得时效取得 (释字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