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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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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问题
问:甲所有已登记A地遭乙公然和平占有21年后,乙得主张何权利?甲得主张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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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1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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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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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106,是关于国家总动员法。
释字451是共有人主张时效地上权的规定。
跟这题好像没什么直接关系耶???
应该指是释字107吧???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2 00:0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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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打错了,是释107没错!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遭人长期占用超过21年,久未行使地上权返还请求权,是不是会发生时效消灭,导致只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却被他人取得?

那么土地所有权人是否等于只能缴税让人免费使用他的土地?
有无救济途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22:46 |
crimin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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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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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fei777 于 2010-06-07 2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抱歉,打错了,是释107没错!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遭人长期占用超过21年,久未行使地上权返还请求权,是不是会发生时效消灭,导致只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却被他人取得?

那么土地所有权人是否等于只能缴税让人免费使用他的土地?
有无救济途径?



(一)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遭人长期占用超过21年,久未行使地上权返还请求权
       1.§773(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
        2.§832(地上权之意义):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土地之权。
两者的定义完全不同喔! 地上权就好比租赁契约。这样你应该会比较了解

(二)释字107号:以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民法§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1.土地所有权人依民法§758之登记规定,即取得土地之所有权 ! 
       2.而民法§769中规定 2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未经登记之不动产,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未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甲) → (乙) (前提 甲乙间没有债权契约)
      1.请求§767前段
       2.请求不当得利§179(本件为采权利归属理论) §182 II (返还范围:无权占有他人土地之利益相当于租金之利益) §126(除斥时间5年)
(四)基于土地已登记于甲,乙不得主张取得时效取得 (释字107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14 05:10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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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若问题改为

甲所有已登记A地,并于其上建有尚未登记产权之B屋,遭乙公然和平占有21年后,乙得主张何权利?甲得主张何权利?

如此一来,乙是否即取得B屋之登记权?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

则甲的土地该如何利用?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9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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