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fei777 於 2010-06-07 22:46 發表的 :
抱歉,打錯了,是釋107沒錯!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遭人長期佔用超過21年,久未行使地上權返還請求權,是不是會發生時效消滅,導致只有土地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卻被他人取得?
那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等於只能繳稅讓人免費使用他的土地?
有無救濟途徑?
(一)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遭人長期佔用超過21年,久未行使地上權返還請求權
1.§773(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2.§832(地上權之意義):稱地上權者,謂以在
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土地之權。
兩者的定義完全不同喔! 地上權就好比租賃契約。這樣你應該會比較了解
(二)釋字107號:以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無民法§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1.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758之登記規定,即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
2.而民法§769中規定 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
未經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兩者的區別在於有未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甲) → (乙) (前提 甲乙間沒有債權契約)
1.請求§767前段
2.請求不當得利§179(本件為採權利歸屬理論) §182 II (返還範圍: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之利益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126(除斥時間5年)
(四)基於土地已登記於甲,乙不得主張取得時效取得 (釋字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