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oow9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刑訴問題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就同一辦件在行告訴.若再行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份.若檢察官
起訴者.審判中法院應喻知不受理判決>
請問法院應喻知不受理判決是依據(1)(2)(3)
(1)303第2款
(2)343準用303第4款
(3)其它(想不出來><)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31 14:57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303第2款


自訴人撤回自訴後,按第325條第4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
若撤回自訴之人再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依第255條第1項
"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官"誤為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2款應諭知"不受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1 17:0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敝人會比較支持303第一款!!
303第一款面對325第四款,乃因為自訴案件之撤回,
而303第二款云: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
院重行起訴者。對於自訴343之準用咎其因為先自訴後自
訴之案件!而非撤回自訴後告訴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1 19:33 |
taipo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覺得:
直接用325第四款即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1 08:42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管採第303條第1款,或者第2款,最後法律效果皆以
不受理處理,重點放在論述過程。

(第303條第1款 可參林永謀大法官 刑事訴訟法釋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1 11:01 |
suoow9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近跟朋有討論一下   認為是(1)

303第2款..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重點是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喔..表示"已經進入法院了"
303第4款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這個是還沒進入法院喔
(2)是錯的 因為他後來提起的是告訴 不是自訴 所以不適用自訴的規定了
(3)303第4款錯的 因為指的是前訴還沒進入法院就被擋下來的 此題前訴以有進入法院了

大概大概 我也不是很清楚 所以303第1.2款應該都可   就看論述過程吧
謝謝各位大大寶貴的意見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6-02 22: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0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