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7 21:54 發表的 [刑法] 不作為:
1) 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乙,甲趕緊從車上拿了急救箱為乙作了簡單的傷口包紮,且甲正欲開車把乙送醫時,
乙表示已無大礙並堅持無需就醫,然後乙逕自離開匆匆趕去開會,不料,在路上傷勢轉趨嚴重,乙因流血
過多致死,試問甲是否仍成立不作為犯?有何刑責?
2) 甲經營一家雜貨店,某日乙經過店門口時,剛好遇到大地震,雜貨店的招牌頓時掉落砸傷乙,
乙要求甲將其送醫,但甲認為並無義務,試問: 甲是否成立保證人的地位而成立不作為傷害?
3) 甲經營一家電器行專賣店,在盤點時發現有一台是瑕疵的除溼機,但甲仍將這批商品上架以1折價販售。
消費者乙明知這台除溼機是瑕疵品,卻因貪小便宜而將商品買回去,結果在使用時,因除溼機內部電路
故障而發生爆炸,乙被炸成重傷。事後,乙向甲要求傷害賠償,甲認為是乙自願買回去的,所以拒絕
賠償,試問甲有何刑責?
1)沒有刑責。雖乙之傷勢是由甲過失行為造成,但最終乙死亡的結果是乙自己的行為所致,該結果不可歸責於甲。甲只就過失傷人部份負責。
2)此題重點在於招牌之懸掛有無疏失,若一切合乎標準,那麼乙受傷之結果就不可歸責於甲。
3)個人以為,若甲已善盡告知之義務,則乙受傷之結果必須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