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9 01:13 發表的 :
太酷了
但是:風險實現之準中止犯應該是當中止行為碰到因果歷程錯誤吧!!
雖然被害人為之說話的行為,但是單就說話的行為一定不會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通說採印象理論,也就是基於
法敵對意識來判斷,所以我認為屬於準中止未遂。
因果歷程在此解釋應該也是要以有無法敵對意識為解釋基礎來出發。
印象理論: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欲實現其主觀上有法律敵對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種法敵對意志會震撼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甚而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PS: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6-2.shtml 處罰未遂犯之理由:對於此等未完全實現構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行為人,是否可以透過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非難?就此學說上提出所謂的「未遂理論」以解釋處罰未遂犯的理由,原則上有下列三種見解:
1. 客觀未遂理論:未遂行為之所以可罰,是因為其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實現構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險性,因此為求法益保護的充分,必須對有法益侵害危險性但未充足構成要件的未遂行為加以處罰。
2. 主觀未遂理論:未遂行為的可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在犯罪時基於故意侵害法益之主觀心態,此等主觀心態顯現出行為人與法律的敵對意志,自應加以處罰。
3. 印象理論: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欲實現其主觀上有法律敵對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種法敵對意志會震撼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甚而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