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殺人與傷害本具備事實上同一性之法益,無論是社會基礎事實同一說抑或訴
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說,皆不影響刑罰權之範圍,職是,即可適用變更法條
~至於林鈺雄老師說:應該著重於事實上認定行為人到底作到了啥?而非在
法律評價上打轉
二1該本案單一性上依據刑訴348二項,有關係之部分(亦包含裁判上一罪
之案件),以及刑訴387準用267條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最高院亦可
審判,惟,此部分學說見界認為仍有準用370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職是,最高院發回理由似有疑點之處乃其本可為全案(單一性)為之審判
!
2同一性案件,最高院審判案件,已針對事實上同一性案件有所疑議之時,
為之審判不得影響事實之認定,否則應發回二審!!
3對於既判例與審查範圍上,依據最高法院67年10次刑庭決議,就實體
法上同一個刑罰權瑜裁判上不可分割之案件,以一部判決確定,他不縱未
起訴(上訴)或不受理形式判決者,以一部判決確定而為確定,實務上非
常至自傲的:物之擴張論
4愚見認為,單一性同一性本為不必要之理論:
(1)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依據最高法院88台非21判決本來就是
成立數罪名,對一部判決確定另一部判決亦為確定最後才從一重執行
,而非為了一事不二罰須審判效力(既判力)及於全部,故為起訴效
力及於全部(267),且他部為形式判決仍有既判理所即,況且他
部非為有罪判決亦不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原則,雖然還有379第1
2款前段罩著267,但實務上確實違背不訴不理原則
(2)同一性案件,實務見解上新說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與就說社會基礎
事實同一說,現今仍有適用之情形;惟,刑訴92年修正273條第
一項一款及認定犯罪事實有無變更檢察官泣訴時所引用的法條,已經
修成這樣實務還新說舊說,不如適用林鈺雄老師得見解~~
(3)希望以往刑訴修正,能將單一性同一性之關係刪除掉,因為這樣就可
以提早下課
------------->以上為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