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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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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消滅時效
請問<消滅時效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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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4 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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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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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消滅時效中斷> 與<消滅時效不完成> 是什麼意思?可否各舉個例子說明???

個人見解:
以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中斷:
當甲2010年5月1日開車撞傷乙,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其消減時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表示2012年5月1日請求權時效消滅)!但當乙於7月1日向甲提起請求賠償時,消滅時效中斷,僅進行二個月!尚餘一年十個月未進行完畢!
若8月1日法院判決乙敗訴(請求金額法院不同意時),則消滅時效連續,不受中斷之事由影響,故消滅時效只到2012年5月1日為止。

消滅時效不完成(有四個,只舉一個)
同上例,甲撞傷乙,乙與有過失,故延遲至2012年4月20日才提起訴訟,此時,發生颱風,國家公告2012年4月21日至5月10日皆不用上班。故乙之起訴,法院自5月11日上班日始得受理。此時可適用民法第139條之消滅時效不完成,消滅時效自得延長一個月,至2010年6月1日消滅時效才完全。

民法第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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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4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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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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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也請大大指導~
1.當甲2010年5月1日開車撞傷乙,其消滅時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但當乙於7月1日向甲提起請求賠償時,消滅時效中斷,僅進行二個月!尚餘一年十個月未進行完畢!
→如果乙7月1日不向甲提起請求賠償時,時效未中斷,但也是尚餘一年十個月未進行完畢!
  也就是說,有無主張消滅時效中斷其時效利益都是一樣的。那計算時效中斷的目的到底在作什麼的?

2.同前題,消滅時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至2012年5月1日請求權時效消滅。
  這兩年當中一共有『三次』颱風公家機關休假『3天』,那消滅時效不完成應延長多久?(3天+1個月)還是(1天+1個月)*3?
謝謝大大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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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4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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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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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甲2010年5月1日開車撞傷乙,其消滅時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但當乙於7月1日向甲提起請求賠償時,消滅時效中斷,僅進行二個月!尚餘一年十個月未進行完畢!
→如果乙7月1日不向甲提起請求賠償時,時效未中斷,但也是尚餘一年十個月未進行完畢!
也就是說,有無主張消滅時效中斷其時效利益都是一樣的。那計算時效中斷的目的到底在作什麼的?
【個人補充:因乙提起訴訟,未確定是否勝利,原想法是假設敗訴之情形,才會尚餘一年十個月;若是勝訴,則消滅時效重行起算,延為五年】

個人想法:
消滅時效中繼之效力,依民法第137條,重行起算,延為五年!其中,其起訴後之判決須確定或終結(表示須勝訴才行)!


2.同前題,消滅時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至2012年5月1日請求權時效消滅。
這兩年當中一共有『三次』颱風公家機關休假『3天』,那消滅時效不完成應延長多久?(3天+1個月)還是(1天+1個月)*3?

個人想法:
台灣的颱風假,每年都有,若依您的想法,那豈不是「消滅時效之完全無法確定」?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主要是給債權人一個主張債權延長時間的機會,因為擔心給予延長的時間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抗辯權)受損,才會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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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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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中繼之效力,依民法第137條,重行起算,延為五年!其中,其起訴後之判決須確定或終結(表示須勝訴才行)!』

那麼如果乙於7月1日向甲提起請求賠償之後,這個訴訟進行了2年才確定(2012年7月)。那2012年6月時應該怎麼算?
若2012年7月1日法院才判決乙敗訴(請求金額法院不同意時),則消滅時效連續,不受中斷之事由影響,故消滅時效只到2012年5月1日為止。那麼在2012年5月2日時,甲乙間的時效關係又為何呢?

『台灣的颱風假,每年都有,若依您的想法,那豈不是「消滅時效之完全無法確定」?』

我覺得應賅不會不確定耶。大大不是舉例了:.....法院自5月11日上班日始得受理。.....消滅時效自得延長一個月,至2010年6月1日消滅時效才完全。
反正只要有消滅時效不完成的事由就是延長一個月到2010年6月1日。這樣子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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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6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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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樓上大大消滅時效若債權人自敗訴判決後,時效繼續
至於你說的有時效不完成事由延長一個月
那是有天災或是不可抗力事由吧
侵權行為日2010/5/1 若乙未起訴 則2012/4/30零晨止 時效完成
2010/7/1起訴 ,若法院2012/7/1判決 ,那要看是否是已經敗訴判決確定
確定的話 就重敗訴判決那天起完成時效 ,若是敗訴未確定判決收到(2012/7/1)判決書起20日內上訴
中斷事由仍存在就消滅時效未完成 ,2012/7/21未上訴,2012/7/22確定 消滅時效就完成
除非2012/7/21剛好有颱風 法院放假啦 ,民法137說延長一個月
不然時效哪有這樣算的 你是法院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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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還有問題,請大大們繼續指導~~
1.『不知道樓上大大消滅時效若債權人自敗訴判決後,時效繼續』←這句話不太懂,可否再補充說明!!
2.小的所知,因起訴而中斷時效,學說上只有中斷時效應從提起訴訟時或訴狀送達對方時發生中斷效果。沒有看到需判決確定才發生中斷效果的說法。請問需判決確定才發生中斷效果是從哪裡參考的說法?
3.大大們都著重在法院有無關門放假決定時效不完成。小的認為應該著重於債務人的情形吧?
假設2012/4/30應時效完成,當日債務人所在地區放假,法院沒放假應該也有適用,而不是完全由法院有沒有放假決定。
88水災、小林村走山災害都不是 一兩天就結束災害。是不是應該以債務人有能力繼續起訴開始而來計算一個月?
當然啦,這樣子就如同大大說的,『消滅時效之完全無法確定』?
但是就『消滅時效無法確定』與『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間比較是不是有應該容許消滅時效之暫時無法確定較為合理???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9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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