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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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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實例討論-正犯共犯

甲欲搶劫銀樓,到門口時發現忘記帶槍,於是打電話給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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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07:3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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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強盜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險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11:15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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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系爭幫助行為與正犯犯罪行為是否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學說與實務一致認為
幫助行為起碼要對犯罪流程產生實際上的影響,有所因果貢獻,才能將
歸責給幫助犯。而本題「甲因久候不耐,持刀進入,但失風被逮」,根本
未使用幫助犯給予的物質助力(槍),故正犯犯罪行為與結果欠缺因果貢獻
的幫助行為,則乙、丙不成立幫助犯。


甲:普通強盜未遂罪328II

乙:加重危險物罪187+29
丙:加重危險物罪187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6:1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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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5-25 16: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學說與實務一致認為
幫助行為起碼要對犯罪流程產生實際上的影響,有所因果貢獻,才能將
歸責給幫助犯。......

這邊怎麼跟我講義上寫的相反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6:35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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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5 16: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邊怎麼跟我講義上寫的相反表情


冰大應該是指這個表情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is/thcm018.pdf

四、幫助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是否須有因果關係?
(一)案例一:甲為幫助乙殺害丙,乃提供乙毒藥一包,惟乙係以菜刀砍殺丙。
(二)案例二:甲為幫助乙竊盜丙家財物,乃於丙家大門放置一雲梯以利乙爬入,但乙因丙家大門未鎖而由
大門出入竊盜。
1. 因果關係必要說:
認為幫助行為必須產生實質的幫助效果,成為結果發生之原因,始足以成立幫助犯,行為與
犯罪結果之間的連帶關聯是刑罰的實質正當性基礎,而因果關係也是客觀歸責的必要條件,
故而肯定幫助行為須與正犯既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惟此說之結論學者間容有差異,有謂
若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結果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時,雖不成立幫助既遂,但仍應成立幫助未遂
(參見黃榮堅,從犯與因果關係,刑法爭議問題研究,頁319);另有謂應不成立犯罪(參見黃
常仁,刑法總則下冊,頁127)。
2.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
此說認為幫助犯之成立,並不以幫助行為是否影響或促成正犯犯罪結果惟必要條件,只要在
正犯實現犯罪之前的任何時段內,幫助行為有益或更容易使犯罪構成要件實現,亦或能提高
法亦受侵害之風險,即可以成立幫助犯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頁445;黃惠婷,幫
助行為與因果關係,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二期)


話說實務是採哪一說呢????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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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弟題目故意出「丙在半路被抓走」,是想對因果關係肯否說做更深入的探討。(即根本還沒幫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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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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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的文章敝人會依據個案審查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用在無效幫助上(就K大文章中的2小題)

所以有沒有因果關係不重要,重要的是
1正犯是否有接受到從犯之幫助
2該幫助有無使的正犯順利完成犯罪或對於他人造成甚大之損失

而本案是適用位置幫助~~~~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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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詳細點,就是雖採否定說,但能可細分。

以A欲進入B宅偷竊,C提供一個梯子為例(A既遂):
1.C幫助A,A得到幫助,但未使用。
2.C幫助A,A得到幫助,但未使用,也不知道梯子是C提供的。
3.C幫助A,但中途出包,A未得到幫助。
4.C幫助A,但中途出包,A未得到幫助,而A也不知道C欲幫助。

本題是屬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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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20:09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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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2 11: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強盜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險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推搞q大的答案及論證過程,

通常會讓小弟死一堆腦細胞(法學素養不對等所致表情 )

註:這是感嘆語,與本題目完全無關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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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2 07:35 發表的 實例討論-正犯共犯: 到引言文
甲欲搶劫銀樓,到門口時發現忘記帶槍,於是打電話給乙;乙接完電話後,唆使丙拿槍給甲;甲久候不耐,持刀進入,但失風被逮。丙則於半路被警察臨檢時抓走。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

個人認為就算是無效幫助,也是得先助力作用在正犯身上,犯罪時用不用是另一回事,
連助力也沒作用到正犯身上的行為,應該是連是否為幫助行為這關都過不去,表情


但似乎只要算幫助行為進入著手,不管無作用到正犯身上,
就會進到是否重要關聯性或有無因果關係的判斷,表情

當然本題乙丙行為與甲強盜未遂無重要關聯亦無因果關係,雖主觀上有雙重的幫助故意,
僅是不罰之未遂幫助。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5-26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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